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民初3575号
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潍坊六和德惠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六和德惠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方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清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