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7608号
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四街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1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