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勤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丹寨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6民初723号 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10114685143687P。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四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丹寨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寨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被告丹寨县农业农村局已经支付全部欠款,并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已无具体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无明确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8元,予以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