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25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四街8号1幢。
被执行人: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198号63幢5103室。
本院在执行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天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执25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帅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