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执151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四街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平东大道口珠海大道8399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404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市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珠海市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53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61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线上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分别自2021年4月15日执2022年4月14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不提出,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查被执行人珠海北极品水产有限公司主体没有变更或被收购,其股东出资情况无法确定。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