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5250号
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四街8号1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1号院内6号楼(西)4层4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