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勤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侗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2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四街8号1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侗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洛香镇洛乡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勤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侗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侗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在从江县贯洞镇美娥厂房内有医疗设备仪器一批(详见资产明细表),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8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挂网拍卖。 2021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相应履行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2633执275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及履行方案双方应自觉履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晶 审 判 员  张 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