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408号
原告:湖南一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第七村民小组龙老屋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原告湖南一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一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一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一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湖南一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华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李 劲
代理书记员 ***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