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04民初75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路9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科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装修损失等43924元;2、因火灾造成房屋贬值损失待评估后确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等4187元,恢复原告房屋外墙原状,两被告对前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含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常州市钟楼区世纪***33幢乙单元1102室(以下简称“1102室”)产权人,被告***系该33幢乙单元901室(以下简称“901室”)产权人,被告高科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11月9日,901室发生火灾,火势顺外墙烧灼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房屋财产损失。火灾发生时,当保安第一时间冲入现场灭火时发现两只灭火器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使用楼道消防箱时发现水压不够,且没有水枪头,根本无法使用。第一辆消防车到达现场时也因同样的问题导致无法灭火,当第二辆消防车自带水源到达现场后仅用十分钟就将火扑灭。原告认为造成原告房屋财产损失的责任是由于被告高科物业公司管理上的严重失责所导致,被告应当对火灾的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委托装修公司初步计算,装修损失为41924元,且原告支付了清洁费2000元,合计43924元。另外,火灾造成了原告房屋贬值。事发后,被告***已赔偿原告空调损失,烧毁的空调已交给***。因原、被告无法达成共识,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造成原告现在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是被告高科物业公司,原告损失应由高科物业公司承担,目前的赔偿金额及损失没有相关依据。 被告高科物业公司辩称,造成原告现在损失的主要责任人是被告***,原告损失应由***承担,目前的赔偿金额及损失没有相关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1102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901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高科物业公司系原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11月9日上午被告***的901室房屋起火,致使原告所有的1102室房屋受损。消防人员在灭火时发现901室所在的楼栋单元室内消火栓管网压力不足,为此消防大队于事发当日向高科物业公司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后又于2020年11月23日向负有消防维保责任的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发消防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被告高科物业公司与金发消防公司签订有消防设施维保合同,将901室所在小区消防维保事宜交由金发公司具体实施。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火灾造成其1102室的装修损失及房屋贬值损失进行鉴定,并先行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2021年5月28日,江苏鑫洋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认定原告的1102室因火灾造成的装修损失中各方无争议的部分金额为481元,各方存在争议的部分为:一层阳台有争议的为421元,二层有争议的为3285元。庭审中,两被告认可有争议的一层阳台部分金额421元计入原告的损失范围,但两被告对二层有争议的损失不予认可,认为是原告硬性要求评估的。此外,本院当庭拨打了鉴定人员***的电话,***在通话中称评估时未发现二层窗户有受损情况,是原告要求将二层窗户作为受损范围进行评估的,故在评估报告中将二层的窗户损失写入报告中,但当时被告高科物业公司是提出异议的,不认可该损失。另外,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清扫费用2000元认可由其独自承担。 本院曾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发现原告1102室二层窗户并未 受损,只是1102室外墙明显有熏黑的情况。此外,被告***在事发后先行赔付了原告空调损失2000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901室家中起火造成原告1102室房屋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高科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901室楼栋单元室内消火栓管网压力不足导致火灾未能及时扑灭,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本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高科物业公司应承担30%的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二层窗户有争议部分的损失,因两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而鉴定人员也明确二层窗户并未实际受损,且本院现场勘查时亦未发现二层窗户有受损情况,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3000元,因原告评估的损失范围超出实际损失部分,故本院酌情支持该鉴定费由被告***承担1200元,由被告高科物业公司承担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500元。综上,被告***需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为:(481+421)×70%+2000+1200=3831.4元;被告高科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为:(481+421)×30%+500=770.6元。对于原告提出由被告恢复1102室房屋外墙原状的主张,因该外墙系被告***901室房屋火灾所导致熏黑,故本院认定由***负责将外墙恢复原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831.4元,同时负责将901室外墙恢复原状; 二、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7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50元,由被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张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