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7747号
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路9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5643378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武汉市江汉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奥体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奥体花园六区五幢。
负责人:***。
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奥体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4日,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