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4民初6011号
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56433789G,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荷花池街道通江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常州辰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XXWU157,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平岗星苑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钟楼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辰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辰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辰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为14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