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京73行初1687号
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闽江路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徐州协众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的第378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昕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叶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