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1号
申请人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闽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雪,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工业大道南段669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6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眉山隆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精工勘测基础工程有限公司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