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知民初1667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众筹梦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众筹梦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另6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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