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民初3574号 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2号园墅46号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简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323号鸿基名筑92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中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39元,减半收取计1469.50元,由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