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与洮南国测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 法定代理人:简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洮南国测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洮南国测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设备款439,98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并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30日多次对二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并对其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员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