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29245号
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8号智慧大厦10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5033713U。
法定代表人:简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大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26-1号龙滩大厦2206、2207、2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315842093T。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
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大唐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4元由原告北京比尼纳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