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合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138号 原告上海合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16元,减半收取计6,258元,由原告上海合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