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1民初2997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3层。
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某,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