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荣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张某某;某某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23885号 原告:佳荣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某,女,1953年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1。 原告佳荣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佳荣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佳荣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