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雅致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雅致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2执654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雅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鄞州区姜山镇唐叶村,组织机构代码:5670151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恒联汽车座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滩里村,组织机构代码:0695426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1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苏州恒联汽车座椅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02527.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