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

江西德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5705号 申请人:江西德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盐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西参村村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德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德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为申请人江西德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德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国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