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111民初601号
原告:南京海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寅春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海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819.05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因沈阳大区苏家屯区店苹果专区装修需要,与原告签订《连锁店装饰工程合同(单项)》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7749元承包上述工程,最终工程款按实结算,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认可的结算审计价为准;被告在工程结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100%;工程保修期二年;合同另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2015年7月7日,案涉工程通过被告验收。2016年12月14日,被告委托的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最终审定价为16819.05元,双方均认可该报告书且原告已全额开具发票。2018年3月16日,被告名称由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更名为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签订《连锁店装饰工程合同(单项)》,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沈阳大区苏家屯店苹果专区装饰工程,承包方式:按实结算,合同价款暂定17749元(最终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认可的结算审计价为准)。施工完毕后,经南京恒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定,合同价款为16819.05元。
沈阳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已更名为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双方已对工程价款进行审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16819.0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海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19.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