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民初1684号之一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淦述敏,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对上述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