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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某某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1民初1684号之二 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派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淦述敏,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赣0111民初1684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告***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利兴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冻结被告***派尔实业有限公司、永修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1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