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终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东沅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丰南区丰泽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5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未到庭。
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上诉人**、唐山东沅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称有一个设备在丰泽公司,具体不知道是哪个。从原审原告方提交的设备照片看,并不能显示出双方诉争的全部设备在唐山东沅化工有限公司。应将双方争议的设备去向予以***,结合其现有情况再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东沅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