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1民初6317号 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通海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二楼206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949169元(1、死亡赔偿金:47066元×17年=800122元,2、丧葬费:49047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5日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鲁FK××**车辆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4月1日0时起至2023年3月31日24时止。2022年7月16日10时许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司机**驾驶鲁FK××**车辆在龙口市××街道大都**南侧道路施工现场倒车过程中将路面作业人员***碾压致死,因该起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进行了处理,最终肇事司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发后原告方积极与受害人家属处理赔偿事宜,由原告方先行赔偿了受害人家属157万元。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辩称,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因本案XX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我司认可同责处理本案。我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25日,原告为其所有的鲁FK××**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7月16日10时许原告单位司机**驾驶鲁FK××**车辆在龙口市××街道大都**南侧道路施工现场倒车过程中将路面作业人员***碾压致死,因该起事故发生在施工现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因此事故被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0681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过失致人死亡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事发后原告方积极与***的家属处理赔偿事宜,由原告方先行赔偿了***的家属157万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过失致人死亡案的现场平面示意图等卷宗材料能够证实事故发生时***正在正常施工,**驾驶鲁FK××**号倒车过程中将***碾压致死,**在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是否安全,导致***被碾压致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鲁FK××**车辆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万,***的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现原告已经先行予以赔付,被告应向原告予以理赔。关于损失,因***死亡,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800122元、丧葬费4904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事故造成***死亡且侵害人**系履行职务行为,责任人是法人单位,原告主张1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9491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92元,减半收取6646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斐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网上上诉立案及限期缴纳上诉费通知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办理网上上诉立案事宜,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本院立案庭交纳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费缴纳方式:关注公众号“山东财政”点击左下角“微服务”,选择“非税缴费”。方法一:选择“按缴款码”缴费。需联系***速裁团队打印缴费通知单,输入缴费通知单右上角二维码下方号码即可缴费。方法二:选择“按身份信息”缴费,输入当事人身份证号即可缴费。 赔偿款支付方式:款项汇至龙口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户名:龙口市人民法院;账号:×××67。请务必备注案号及原告姓名、承办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