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31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五洲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