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436号
原告:***,男,194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蓬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敏,蓬莱德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龙口市通海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朱焕毅。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众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宫继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