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3119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星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311民初3119号 原告: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8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号楼B栋603室。 法定代表人:孙轶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星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经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星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星化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2元,减半收取4491元,由原告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陆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