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开元环保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3988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境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11执398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芝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轶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境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生态化工科技园(北区)纬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曾时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大开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境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3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市境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市境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报告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市境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的(2017)苏1311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  卫  庆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