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研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14445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和桂工业园B区顺景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6月工资50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2017年5月、6月工资5000元。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原告于2019年5月7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上述仲裁裁决书,其后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告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183号仲裁裁决书;3.证明。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不是被告的员工,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被告的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其出具的证明被告不予确认。 (二)被告举证如下:1.送达回证;2.2017-6-30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人旺派遣员工2017年5月份工资、2017-7-28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人旺派遣员工2017年6月份工资。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是在2019年5月7日收到裁决书,2019年6月4日原告到了法院,但原告认为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对证据2无异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对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通过提起诉讼救济的法定期间为收到仲裁裁决书的15天内作出了规定。该项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定程序的经过就意味着相应法律后果的产生,不能随意变更,且设定终局性裁决旨在限制用人单位的起诉权利。***于2019年5月7日签收仲裁裁决书,直到2019年6月5日才提起本案的劳动争议诉讼,确已超过该15天的法定起诉期间。故本案不应受理,即已受理也应驳回起诉。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