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研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1民初3849号 原告: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