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研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财保163号 申请人: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121号A栋厂房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361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和桂工业园B区顺景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707962X1。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716.10元,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非上市公司股权、机器设备。2021年5月26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716.10元。 案件申请费1028.58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