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财保163号
申请人: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121号A栋厂房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361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和桂工业园B区顺景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707962X1。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716.10元,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非上市公司股权、机器设备。2021年5月26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716.10元。
案件申请费1028.58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