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财保163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厂房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36104。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和桂工业园**顺景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707962X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哲群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根据本院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粤0605财保1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内的人民币存款101716.10元。现申请人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1年6月15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8002********内人民币存款101716.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