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研磁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936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和桂工业园B区顺景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7707962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美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2幢60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C4T2N。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80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30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美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服务费21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东美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858.75元、财产保全费1992.5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广东美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