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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寮步精业精密机械厂、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71民初23822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寮步精业精密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永和二街8号。 经营者:***,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春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和桂工业园B区顺景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寮步精业精密机械厂诉被告佛山市中研非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寮步精业精密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寮步精业精密机械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为1386.61元,保全费为1138.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寮步精业精密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