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新宜运机械有限公司

宜昌新宜运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新宜运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宜昌新宜运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仲裁委员会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8)***字第05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昌新宜运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河南天冠纤维乙醇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71150012000001300001账户有银行存款74884.89元,本院已扣划74884.8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9154元后余65730.8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无车辆、网络支付、证券登记信息。 三、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