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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悦乐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51民初521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