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4民初362号
原告:峡江县开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工业园区城南园工业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9182936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干县塔下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沂江乡浒岗村塔下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84T027F。
法定代表人:**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峡江县开兴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塔下砖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峡江县开兴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峡江县开兴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