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31民初66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重庆市永州区。 被告: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址: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山东物流园仓储贸易区(东盛路1号)厂区内办公楼二楼205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因先行调解被告新疆志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完毕,申请撤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