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险峰华东机床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105执字第01014号
申请人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险峰华东机床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商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1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险峰华东机床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6403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