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457号
原告:***,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理人:图某(系***母亲),女,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三纬路如意开发区管委会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图某、***、***与被告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O二O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