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323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三方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三纬路如意开发区管委会4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三方轧辊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中拓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三方轧辊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无锡市三方轧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三方轧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170元,由无锡市三方轧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