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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赣中执字第239-4号
申请执行人:*家源,男,汉族,1962年9月2日出生,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执行人:吉安驼洋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交通运输厅瑞金至寻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江西省地方海事局办公大楼11楼。
法定代表人:***,该项目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4)赣中执字第2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币8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该80万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唐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币80万元的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