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龙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龙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龙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2)沪0109民初132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归还300,0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华 琴 审判员  陈 翔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