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8执4685号
原告
上海龙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
作出的(
2016
)沪
0118
民初
1575
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龙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人民币
10
万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龙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
以本金
1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起
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
。案件受理费
2,389.90
元,减半收取
1,194.95
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龙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8
日
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
2016
年
7
月
8
日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
之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蔡瑞根
书 记 员
陈晓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