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303民初869号
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告:宁夏水投***水务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区***镇罗山路。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市***区水务局,住**市***区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1与被告宁夏水投***水务有限公司、**市***区水务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1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以与被告宁夏水投***水务有限公司、**市***区水务局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