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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睿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子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3325号 原告:青铜峡市睿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子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青铜峡市睿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子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铜峡市睿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1元,由青铜峡市睿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