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鑫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执保2519号 申请人山东鑫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杨寨村,统一信用代码91371626692039132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金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61392267R。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45696065J。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苏李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68748613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鲁班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96579315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明集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65718201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鑫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璞新材料有限公司、邹平鲁班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鲁1681诉前调确228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华星热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璞新材料有限公司、邹平鲁班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华星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